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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现代数字经济研究院运行机制

 

第一章 行政管理机制

第一条 重庆现代数字经济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根据发展需要可组建顾问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研究院下设数字贸易研究中心、数字媒体研究中心、数字文旅研究中心、数字乡村研究中心、数字技术研究中心及数字技能培训中心。

第二条 院长是研究院的行政总负责人,由理事会聘任,任期四年。院长办公会是研究院制定和落实各项决策,安排重点工作的会议,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必要时随时安排召开。由院长或院长委托副院长召集和主持,根据会议议题需要,邀请相关人员列席。研究院日常事务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执行。

第三条 中心主任具体负责各研究中心的建设及日常管理。中心主任由院长提名,研究院任命。各研究中心实行例会制,每两周召开一次,主要研究工作计划、人才引进、技术创新、业务开展等,由中心主任召集和主持,中心全体人员参加。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报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二章 资金投入机制

第四条 注册资金200万,由重庆对外经贸学院捐赠。研究院采取多元化的资金投入机制,通过参与市场运行,积极与地方政府、行业企业合作,获取社会上各类基金和其他机构的经费支持。

 

第三章 项目运行机制

第五条 研究院实行扁平化的组织方式,各研究中心相互独立又彼此合作,使得不同学科、不同研究方向通过碰撞而产生新的火花,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所有科研人员的创造力。

第六条 研究院各中心聘任人员以重庆现代数字经济研究院作为法人单位承担的项目,其项目经费纳入研究院财务账户统一管理。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由项目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坚持实事求是、合理安排的原则,规范管理,保证合同规定的任务全面完成。项目负责人有义务接收研究院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七条 所有项目需向研究院缴纳管理费,用于研究院科研奖励和项目管理所需支出。管理费一般按照合同约定经费的15%-30%提取(可按实到经费分段收取),具体实行一事一议的办法。

第八条 研究院实行项目引入制度,项目引入人在项目签约后,可获项目合同约定经费5%-10%的奖励。

第九条 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按合同约定执行,用于研究项目有关的支出,专款专用、在项目经费限额内(扣除管理费及引入奖励)按照相关财务制度据实报销。

第十条 项目经费到账后,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比例或金额支出劳务费;合同没有约定的,在确保项目如期完成情况下,劳务费支出比例最高不超过到账项目经费(扣除管理费和项目引进奖励费)的70%,技术咨询、软件开发与设计类等项目确因项目研究需要,劳务费提取比例可以放宽到80%。劳务费分配方案由项目负责人制订,项目组成员按分配方案所得的劳务费可以提取现金。项目经费收入按国家规定需缴纳税金、规费的,税金、规费由项目经费支出。

第十一条 以研究院名义与企业共建研究机构或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的,企业在协议期内原则上新增到账经费不低于50万元,第一年实到经费不低于10万元。合作企业应具有较大规模,原则上高新技术企业或行业龙头企业等,并具有较强的研发创新能力。

第四章 人才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聘用

研究院人员实行聘任制。人员聘任采用专兼结合的用人方式。同时,对高水平人才可采取项目合作等方式柔性引进,共同进行项目研发。研究院的岗位设置分为五个等级:首席研究员(首席研究教授)、研究员(研究教授)、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和研究助理。

第十三条 激励

通过项目责任制、协议年薪、终身聘用等机制对绩优人员进行全过程奖励,实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办法,建立规范有效的奖励制度。

 

第五章 成果署名机制

第十四条 研究院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研究人员。如招聘的是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已有人员,其聘期内研究成果则同时署名研究院及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其中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可为第一署名单位;如招聘的是校外人员,则其聘期内的研究成果应以研究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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